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事故和解流程怎麼走?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29W)

一、醫療事故和解流程怎麼走?

醫療事故和解流程怎麼走?

1、醫療事故調解程式首先是要由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2、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3、調解應當在專門設定的調解場所進行;

4、醫療事故調解的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二、在進行醫療事故調解中要注意

1、當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生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後,醫院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並向當地衛生行處長部門報告,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了“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因此未對事故處理時限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因此未對事故處理時限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執行這一規定。這裡“立即”可以理解為“24小時之內”

2、當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時,病人及其家屬可以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這是病人的法定權利。《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對於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及其屬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查處要求”。如果醫院方面不積極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並且隱瞞和掩蓋真實真相,既不解釋病人及其家屬提出問題,也不提出解決方案和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的話,病人及其家屬可以提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3、某些醫療機構無權自行調查處理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這時所說的“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是指個體診所中的醫務人員。根據上述規定,發生在個體診所的醫療事故醫療糾紛,該診所無權自行調查處理。在各地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對於哪些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查處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哪些醫療機構不能自行查處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作出了具體規定。

4、發行醫療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查處封病例、有關物證和原始材料。這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專人妥善保管有關的各種原始資料。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燬。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的不良後果,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醫療事故辦法〉實施細則》也有相應的更為具體的規定。

三、申請醫療事故調解需要的材料

當事人可到直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醫患雙方申請調解的,應當填寫《調解申請書》,申請書也可由衛生行政部門代寫後,由當事人確認。患者已死亡的,可由其近親屬或繼承人代表提出申請。

除了提交申請書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民調解,患方需出示身份證明、就醫材料;

2、患者已死亡的,其近親屬或繼承人代表應當提交其他繼承人的授權委託證明;

3、醫方委託申請的,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醫療事故調解的程式是怎樣的的相關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

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事故和解的步驟主要是4步驟,在進行和解中要注意的是,醫院應當要進行調查,地衛生行處長部門報告,如果醫院不積極處理,病人及家屬可以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要求,但是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無權自行調查,只能有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