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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格式有固定的模板要求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05W)

一、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格式有固定的模板要求嗎?

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格式有固定的模板要求嗎?

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格式上沒有固定的模板要求。只要保證內容完整且準確即可。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是什麼?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