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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對於醫療損害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91W)

一、一般對於醫療損害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嗎?

一般對於醫療損害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嗎

可以認定為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適用於以下五種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二、醫療損害認定有過錯的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鑑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稽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損害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在一些特定的時候,也適用於推定過錯的原則,發生醫療損害的時候,需要進行醫療鑑定,從而出具相應的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從而來判斷醫療機構所需要承擔的責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