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第三方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9.93K)

一、第三方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嗎?

第三方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嗎?

醫療事故有專門的鑑定機構,所以不能由第三方鑑定,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應當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發生醫療事故,無論是衛生行政部門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自願原則都應該貫穿整個調解程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參與調解,自然就無法開始調解程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相關責任的認定,調解程式自然無法繼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最後的賠償數額,調解程式也就無果而終。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有哪些途徑

當發生醫療事故時,無論對於醫療機構還是對於患者,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來使問題得以解決哪,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醫療事故的處理一般可以通過三種途徑: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共同協商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當然,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只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2、由衛生行政部門主持進行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在糾紛解決中,只起到促成當事人形成一致表示的目的。調解協議和協商協議一樣,具有合同效力。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所做出的判決和調解,都屬於國家公權力對民事活動的干預,具有強制性、終局性和權威性。

發生醫療事故後,如果衛生主管理部門為了案件調查需要,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醫療事故的患者就賠償問題和醫療機構產生糾紛的,可以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專門的鑑定機構,所以不能委託第三方進行鑑定,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是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