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責任>

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型別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25W)

醫療損害是指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那麼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型別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瞭解。

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型別

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型別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當時的醫療水平”並不僅僅指某個醫生個人的醫療水平或本院的醫療水平。如果某個醫生不能決斷就應及時請求會診;如果本院不能解決就應在對患者負責的前提下,積極的聯絡其他力量或轉院治療。是否在診療活動中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治療義務,將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進行考量的重要內容。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 醫療損害責任可以分為三類:未盡告知義務的責任、未盡診療義務的責任、未盡保護隱私的責任。

以上是由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醫療損害責任有哪些型別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仍然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專業律師為您做更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