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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醫療糾紛兩者有區別嗎?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66W)

一、醫療事故醫療糾紛兩者有區別嗎?

醫療事故醫療糾紛兩者有區別嗎?

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但醫療糾紛還包括其他原因引發的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

1、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要有違法、過失行為;

3、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後果;

4、違法行為與不良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合上面所說的,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都是會發生不同的情況之下,醫療糾紛包括有醫療事故;這兩者在處理方面都是會有所差別的,所以, 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不同的情況所認定的情形不同,從而所處理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