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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是否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12W)

一、醫療事故是否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事故是否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1、過錯原則。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為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相關的調解。

具備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的管轄權的部門為當地人民政府所受理的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爭議處理申請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範圍;

(二)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三)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四)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五)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六)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衛生部處理辦法為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相關的調解。同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糾紛的範圍為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相關案件,以及對於發生了醫療事故爭議,需要對醫療事故當中醫療方的醫療資格進行判斷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