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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9.91K)

百密總有一疏,在醫療救助時也不例外。現代醫學技術日益提高,但是隨之帶來的還有醫療損害事故,在這之中,有人會不禁提出疑惑,醫療損害事故中的醫療人員到底擁有何種權利和與之相對應的義務。本站在本文中主要為您介紹能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要件有哪些。

能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要件有哪些?

一、主要內容

1、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為,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2、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為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為,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對於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係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於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為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構成要件

(一)必需有損害事實

醫療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 患 者財產權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的客觀事實。包括醫療過失或過錯造成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了治療時間、喪失了好的治療前景的事實,也包括出現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人及親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的精神損害,還包括由於上述情況出現而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多付出的物質上的損失。目前,對醫療事故中精神損害的賠償,在《條例》中已有規定,但賠償範圍過於狹小,數額偏低。

(二)必須有違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中,違法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違反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實踐中,因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於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程,而不是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實施法律或規章制度要求實施的行為。不作為違法行為的構成前提是行為人負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種特定義務,不履行這種義務即為違法。這種特定的義務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職務或業務所要求的,如醫生的職業決定他有搶救病人的義務,消極地不去搶救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醫療糾紛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要件中,有一與其他民事責任的行為要件不同之處,那就是在技術事故的情況下,醫生只要存在操作技術的失誤,比如,手術醫生由於對臟器認識不清而誤摘,此時醫生即使完全按照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確定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醫生的違法行為與病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不管其他條件是否具備,醫院都不承擔責任。

(四)必須有過錯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有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損害結果有過錯,即存在故意或過失,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方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為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後果的就構成刑法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不再屬醫療糾紛的範疇。醫療糾紛中的過失應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其中理應包括醫療差錯在內。

從上文來看,能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要件有哪些呢,小編認為,在遇到此類問題時要先分清它屬於何種醫療損害責任,這樣才能對症下藥。其次就是明確雙方的責任大小,在日後的損害賠償中才能由此確定賠償份額。最後就是,在解決不了這類問題時最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合法權益,不必採取過激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日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