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賠償>

發生醫療事故醫生賠償還是醫院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2.35W)

一、發生醫療事故醫生賠償還是醫院賠償?

發生醫療事故醫生賠償還是醫院賠償?

民事上的責任承擔,是按照過錯原則來判定的。

但是,對患者的賠償,首先由醫院承擔,因為醫生不是對患者侵權的順序責任人。

對於該損失如何在醫院和醫生之間分配,首先有醫師執業責任保險,其次根據醫院與醫生之間的勞動合同,再次就是根據過錯原則來進行分擔。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步驟

1、鑑定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可通過三條途徑解決:雙方自行協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關鍵在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醫療事件先由醫院所在轄區的區縣醫學會進行首次鑑定;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鑑定;如果對再次鑑定結論仍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最終裁定。

2、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報告通常包括三個層次:

(1)是否屬醫療事故。

(2)屬幾級醫療事故(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3)醫療人員負有哪種責任(完全責任,醫療機構承擔100%的賠償責任;主要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次要責任,承擔30%的賠償責任;輕微責任,承擔10%的賠償責任)。

3、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原則上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用藥範圍、診療專案等確定,實行一次性結算。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統計局每年聯合釋出的標準確定。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須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與醫療救治活動的醫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盡到自己的義務,這裡的義務包括遇到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等的情形時,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若是醫療人員並沒有盡到義務導致醫療事故發生,那麼該醫療人員可能需要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