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為夫妻共同財產嗎?
死亡傷殘費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死者報銷的醫藥費,如果是由共同財產支付的,屬於共同財產,個人財產支付,屬於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姦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當中的其中一方遭受到一些意外傷害之後,除非有婚內財產約定,不然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另一半用共同財產墊付的醫療費,所以醫療費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如果因為意外事故去世,應該先把夫妻共同財產當中的一半分出來,剩下的一半作為個人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