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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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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費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醫療費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二、對醫療費一般從幾方面進行審查

1、審查醫療費是否為治療所受損傷的費用。與損傷無關的醫療費如治療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屬於賠償範圍。

2、審查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3、對醫療費的具體費用進行審查。具體專案如下:

(1)治療醫院,除了特殊情況外,應確有必要,需經當地醫治醫院同意,未經同意而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應賠償。

(2)醫療費必須是治療外傷或損害所引起的疾病的開支。

(3)當事人在經治醫院以外的醫療、藥品單位購買的藥品,必須確有必要,還應經經治醫院批准。

(4)對住院費的賠償應明確,住院只限於傷重或需住院確定傷情和手術治療的情況,對於可以在門診治癒的傷情應嚴格掌握。

(5)檢查診斷費和輔助檢查費審查的重點是重複檢查和高額檢查。

(6)後續治療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准而未獲批准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