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怎樣申請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4.68K)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的流程如下:
1、準備申請材料:索賠申請書、個人身份證、病歷本,就診資料、住院資料等;
2、爭議處理機關按條例規定對患者的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爭議處理機關將受理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市醫學會組織首次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5、由市醫學會按條例規定組織專家進行鑑定,市衛生局對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鑑定程式進行稽核;
6、經鑑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簽署調解委託書,按自願原則和條例規定,就賠償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賠償怎樣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