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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3.14W)

一、誤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誤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

誤診,從字面上理解,誤診就是錯誤的診斷。一旦醫療機構出現誤診,有些患者就當然地認為醫療機構就構成醫療事故。事實並非如此,誤診在臨床醫療中有時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違反醫療常規與規範的誤診才有可能構成醫療事故。

違反醫療常規造成的誤診,也並不當然就是醫療事故,只有符合醫療事故法定構成要件才能定性為醫療事故。違反醫療常規造成誤診,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失是沒有問題的,但如果該過失沒有造成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規定的人身損害後果,則不屬於醫療事故,如果與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也不屬於醫療事故。

再者,誤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最終需要醫療鑑定專家點頭才算。即便事實上屬於醫療事故的誤診,醫療鑑定不點頭,患者方有時也無可奈何。經過醫療鑑定過濾,誤診屬於醫療事故的可能有減少幾成。

不屬於醫療事故,一般來說醫療機構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即便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數額也相當有限。

也就是說,因誤診而承擔責任的終歸是少數,醫療機構與醫師實際上不必為此大驚小怪。倒是患者方因直觀感受,對誤診不承擔相應責二、處理醫療糾紛案的有效機構

近幾年的醫療實踐證明,科單位在處理醫療糾紛案時,不論是哪級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病人及家屬都有顧慮,醫療衛生系統內部不免有偏袒之嫌疑。因此,應加強機構建設。

1.在普通法院應建立醫療衛生法庭:隨著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醫療衛生法制建設發展較快。目前,衛生部門制定的各種條例、規章、衛生技術標準等,還有一些地方性衛生法規均已頒佈執行,然而卻沒有專門從事調解醫療糾紛的法律機構。由於醫療糾紛案的審理,涉及到法學、醫學、心理學、倫理學、社會學等知識,必須由專門機構的專職司法人員來審理。因此,根據我國目前醫療衛生情況的現狀,我們認為有必要儘快建立“醫療衛生法庭”專門調解醫療衛生方面的矛盾。

2.建立最高仲裁機構:在建立醫療衛生法庭前,可在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一個醫療糾紛案的最高仲裁機構(或稱醫療糾紛調解和委員會),並逐步向衛生法庭過渡。此機構由衛生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各醫療單位醫療糾紛案的接待、調查、審理、調解等各方面的工作,是現階段處理醫療糾紛案的最高權力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