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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收費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1.98W)

醫患關係作為最主要的社會關係之一,對患者的治療效果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但提到當今時代下我國的醫患關係,這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了,尤其是在面對一些比較少數的醫療事故的時候,患者家屬理智冷靜的做法應該是配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那麼,醫療事故鑑定收費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鑑定收費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一、醫療事故鑑定收費的問題是怎麼規定的?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支付標準 醫療事故鑑定費用的支付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情況制定

國家發改委公佈《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及《司法鑑定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基準價》。根據規定,屍體解剖的基準價為2500元至6000元不等;醫療糾紛鑑定每例收費4300元;傷殘程度評定每例700元;精神狀態鑑定為每例600元;手印鑑定則為每枚800元。

二、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

(2)原鑑定專案有遺漏 .

因為小編沒有辦法確定您所屬的具體地區,因為我國的醫療事故鑑定的收費標準是由當地的有關部門報物價局批准以後,有各級單位自己決定的,所以我國醫療事故鑑定的收費標準並不統一。關於鑑定的收費問題,也只能到鑑定機構當面詢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