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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醫療事故鑑定時間進行限制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2.83W)

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是為了能夠儘快的給出一個結論,讓醫療事故糾紛可以得到儘快的解決。因此在對醫療事故鑑定的時候會作出一些時間限制。那麼大家知道怎麼對醫療事故鑑定時間進行限制的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怎麼對醫療事故鑑定時間進行限制

一、怎麼對醫療事故鑑定時間進行限制

(一)提起醫療事故鑑定至此以前共計15日。

(二)自醫學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後(以掛號郵件送達醫學會的簽收或送達簽收日為準計算)至完成鑑定共計45日。

(三)醫療事故鑑定全過程合計60日。

(四)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時效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二、如何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一)鑑定的提起方式

1、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組織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2、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繳納鑑定費

1、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3、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司法部門委託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費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支付。

5、鑑定後根據鑑定結果,鑑定費分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由衛生行政部門、司法部門裁決。

6、由醫學會財務部門按物價部門的定價規定收取鑑定費,並出具收據。

(三)鑑定的受理

1、醫學會在確認鑑定費已繳納後向委託鑑定的各方發出書面的通知(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受理日期以交費日為準。

2、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以交費日為準)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8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

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郵戳或送達簽收日為準)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四)不予受理

1、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以書面通知說明理由(郵政信函或送達簽收)。

2、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將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醫療事故鑑定時間限制方面的內容,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醫療事故鑑定全過程合計60日,醫療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儘快的完成鑑定。本站小編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