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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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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對於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有關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而定的,不同的責任所認定的賠償情況是不同的,保險公司在進行賠償前也需要對相關事項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存在矛盾和糾紛事項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