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
法院首次委託鑑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對首次鑑定不服,再次申請鑑定的,由申請再次鑑定人繳付。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