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養老服務>退休政策>

退休金屬於夫妻共有的依據是什麼?

退休政策 閱讀(1.12W)

退休金屬於夫妻共有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問題先前有一個明確的約定,也並不一定就會對婚姻關係產生什麼影響的。如今有很多家庭兩個人的收入根本就不存放在一起,比如說約定男方負責孩子的學習費用,而女方的經濟收入負責家裡面的各種開銷來源,這些做法都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有人關心的問題卻是退休金屬於夫妻共有的依據是什麼?

一、退休金屬於夫妻共有的依據是什麼?

退休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可以雙方書面約定屬個人財產或部分屬個人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此可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等費用能否分割?

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專門針對個人身體受傷後需要治療,身體殘疾後喪失部分或全部勞動能力而給予的補助。由於這些費用的獲得都是以個人身體傷害為代價,而且我國目前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是很高,這方面的賠償還很有限,因此,這些費用應由受傷害人個人支配、使用,屬一方個人財產。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只列出了“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實踐中,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除醫療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外還有其他各項費用,如精神撫慰金、一次性工傷辭退費、交通補助費、營養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假肢安裝費、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還有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對這些費用不能因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或司法解釋未具體列舉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財產範圍之外,也不能僅僅以是“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費用而一概認定為夫妻特有財產。應全面理解本項的兩層精神含義:一是必須是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費用。二是這些費用必須以賠償為目的,如上述費用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雖系因受傷獲得,但賠償的物件不是受傷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傷人的撫養生活的人,這筆費用最終歸被扶養人所有,不應計入一方個人財產。

如果先前兩個人對於退休金的這一部分並沒有什麼明確的約定,那在法律角度上來說退休金屬於夫妻共有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可實際上已經達到退休年紀還要離婚的男女雙方真的特別少,如果人到中年或者剛結婚酒離婚這些情況,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尚且都談不到退休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