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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原則上是不得轉讓的,對獲得行政許可的主體要求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主體才可以獲得許可,因而不能轉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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