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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能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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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條件和標準頒發的。它與申請人特定的情況和條件是緊密聯絡的,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實質就是行政機關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過程。因此,依法頒發的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對獲得行政許可的主體要求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主體才可以獲得許可,因而不能轉讓。行政機關所頒發的許可與被許可人的條件和情況是緊密聯絡的,被許可人轉讓已獲得的行政許可,將會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得轉讓。

行政許可能不能轉讓

法律依據:《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第五十六條

 被許可人取得衛生行政許可後,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條件和要求從事相應的活動。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不符合其申請許可時的條件和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收回或者吊銷衛生行政許可。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准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衛生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其它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撤銷衛生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衛生行政許可的登出手續:
(一)衛生行政許可複驗期屆滿或者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衛生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衛生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衛生行政許可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