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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30條第1款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這裡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限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而是包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內。各個地方出臺的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集體辦法中,對於醫保基金不予支付的範圍都有更加詳細的列舉,可以供參保人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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