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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審判決一般在六個月內審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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