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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審一般為6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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