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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質證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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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對其進行質證:
(一)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二)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三)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四)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後描述是否矛盾;
(五)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六)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法庭上的質證原則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