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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庭分割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財產分割 閱讀(3.12W)

離婚開庭分割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開庭分割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開庭分割財產的原則:堅持男女平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照顧無過錯一方、公平原則、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等原則。這些原則具體如下:

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淨身出戶”。

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換病房等。

第五、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哪些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事主體之間若是由於感情破裂等原因,需要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前,需要按照法定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確定那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的分割。若是不能對於財產的分割協商達成一致,也可以在書寫訴狀之後,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