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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中止公民可以在消除障礙後十日內提出延長期限申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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