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生活中會遇到很多的事情,在這些事情中一般自身不能處理的,都會想到用法律來解決問題,讓法院給出一個公平的判斷,那到底我國的行政訴訟是怎麼樣的呢,分哪幾種呢,那就來了解一下行政訴訟判決型別有哪些?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行政訴訟判決型別有哪些?
學者們通常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受理範圍,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結合我國的判決形式,將我國行政訴訟的種類劃分為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等幾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我國行政訴訟的判決分為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最新司法解釋)又增加了確認判決和駁回訴訟請求兩種判決形式。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第33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34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35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36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處理程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訴訟判決型別有哪些?一般分為5種,撤銷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賠償之訴、履行之訴,根據不同的案件,就有不同的做法,因此,不管你是遇到什麼事,都有專門針對這件事情處理的方法,現在是法治社會,任何事情都可以用法律來解決。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