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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部門變更不能認這企業由於客觀原因發生重大變化,所以不能成為單方調崗的理由。所謂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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