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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同一妨礙執行的行為只能拘留一次,有新的妨礙執行行為可以再行拘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四條,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拘留不得連續適用。發生新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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