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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強制執行拘留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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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強制執行拘留多久算合規?

債務糾紛強制執行拘留多久?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適用司法拘留這一強制措施時,首先,應由承辦案件的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請本法院院長審查批准,然後,製作《拘留決定書》,交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要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書》。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民事訴訟法》規定

1、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2、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不能對被執行人實施刑事強制措施。

債務糾紛,法院判決後,不存在要對誰進行拘留的問題。如果判決生效了,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義務。不然權利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中,只有對特定情形下的被執行人,才有可能採取司法拘留的處罰,時間最長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