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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式是怎樣的?

行政許可 閱讀(2.81W)

一、變更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式是怎樣的?

變更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式是怎樣的?

(一)申請

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時間。變更許可是對被許可人已經取得的行政許可的內容進行變更,因此,申請人應當在其取得的行政許可失效前提出,並且應當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審查與決定

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行政許可的申請,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被許可人提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二、行政許可變更程式的合法性有哪些?

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屬於負擔行政行為,可以參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變更或撤回行政許可時,應當告知被許可人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的理由或依據,同時聽取被許可人的陳述或申辯,對公共利益或被許可人的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還應當聽證。

(一)根據被許可人的請求,行政機關對許可事項的具體內容在許可被批准後加以變更的行為。許可證具有確定力。無論是對持證人還是對許可機關,許可證一經頒發,非經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變更。

(二)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的有關活動中,如果對行政許可中所列的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其活動需要超出許可範圍的,應當向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提出對原許可事項予以變更的申請。

(三)行政許可的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行政許可的修改,一般需許可主體審查後重新核發許可證。變更的原因可能是活動內容、方式、性質發生改變,原許可證不能適用。變更的內容,可以是許可的條件、許可的範圍等。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已經獲得了行政許可,但是他獲得的行政許可的範圍和能夠從事的行政活動的範圍鎖不相匹配,那麼它就必須要申請行政許可的變更,然後要注意申請時間,申請之後會由行政機關作出審查,然後做出最終是否變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