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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行政許可延續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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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採礦權行政許可延續的條件是什麼?

採礦權行政許可延續的條件是什麼?

1、礦區範圍內尚有可開採的礦產資源;

2.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登記發證管理機關提出延續登記申請;

3.年檢合格。

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採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

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採礦的,採礦權人應當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採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的,採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採礦的,採礦權人應當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發證機關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審批完畢。

二、採礦權延續所需材料

1、採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

2.採礦權延續申請報告;

3.採礦權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採礦權人義務履行情況(內容主要包括:

1)採礦權出讓所得、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治理備用金等相關規費的繳納情況及相關票據;

2)採礦權屬有無爭議;

3)有無違法行為等)的證明材料;

4.年檢合格的採礦許可證正、副本;

5.重新簽訂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責任書;

6.重新簽訂的採礦權有償出讓合同;

7.剩餘保有資源儲量證明材料;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9.其他有關資料。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