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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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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徵

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徵是什麼?

行政許可,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審査作出准予或不準予其從事特 定活動之決定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一)事先性。行政許可是一種事先控制,符合一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在獲取行政主體的准許才可以從事有關活動。例如,採礦企業只有事先通過向礦產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並獲得採礦許可證後才可以從事特定礦產的開採工作。

(二)賦權性與解禁性。行政許可是一種賦權性行政行為,通過許可賦予特定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同時,行政許可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特定相對人予以個別解除禁制的行為。

(三)依申請性。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只有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後行政主體才有義務審查相關申請材料,進而作出是否准許的決定。

(四)法定性。行政許可是一種非常嚴格的法律制度,其實施主體、許可事項、許可程式等都需要根據一定層級的法律規定。

二、行政許可的分類

根據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適用事項的不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分為五類:

1、普通許可。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的條件。它是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許可,適用於直接關係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普通許可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一般沒有數量控制。

2、特許。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主要適用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人等。特許的功能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一般有數量控制。

3、認可。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於為公眾提供服務、直接關係公共利益並且要求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資格、資質。認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沒有數量限制。

4、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經濟技術規範的判斷、確定,主要適用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和重要裝置的設計、建造、安裝和使用,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產品、物品的檢驗、檢疫。核准的功能也是為了防止危險、保障安全,沒有數量控制。

5、登記。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登記的功能主要是確立申請人的市湯主體資格,沒有數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