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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區綜合執法局有哪些行政許可權?

行政許可 閱讀(2.31W)

一、城區綜合執法局有哪些行政許可權?

城區綜合執法局有哪些行政許可權?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許可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受理

法規科(行政.審批科,駐市政務中心視窗)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後,按規定的種類、數量、內容和格式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1、申請事項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法規科(行政.審批科)應當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申請材料可以當場更正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在申請人更正後依法受理。

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和依法不屬於本局職權範圍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補正材料的通知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加蓋行政許可專用章,註明日期,並即時送達申請人。不予受理決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據和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

4、法規科(行政.審批科)將受理、審批情況即時上網公佈。

(二)業務審查和複查

1、業務初審。實施行政許可的業務科室及其工作人員在接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本項許可的法定條件、規定程式和期限進行業務審查並分別作出處理。依法需要進行現場檢查或檢驗的,發出現場檢查通知,會同許可專案所在地區級城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抽查檢驗,並製作現場檢查記錄。

2、業務複審。實施行政許可的科室的承辦人員對全部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審查結束,應當提出許可意見報本科室負責人複查,科室負責人複查後將複查意見報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三)複核

收到複查意見後,由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負責人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復核,複核通過後報局領導審定。

(四)決定

局領導根據審批許可權,對行政許可項事項進行最終審定,決定是否准予行政許可。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五)製作決定書和許可證件

經局領導審定準予行政許可的,由許可承辦人員製作統一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許可證、批准檔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明檔案,加蓋“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許可專用章”,交政務服務中心視窗送達行政許可申請人。

經局領導審定不予行政許可的,由承辦人員製作統一的《不予許可決定通知書》,加蓋“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許可專用章”,交政務服務中心視窗送達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送達

1、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收到行政許可決定書或頒發的許可證件後,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許可決定告知申請人,並通知其領取許可決定檔案;應當即時將行政許可決定情況上網公佈,釋出領取批件通知。

2、送達許可文書和證件應當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載明送達檔名稱、編號,收件人姓名(名稱)、聯絡方式等。

3、申請人領取行政許可文書和行政許可證件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出具的《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委託他人領取的,還應當出示委託書、委託人和被委託人身份證明。

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工作人員應當仔細查驗相關證件後,填寫送達回執,由領取人簽字,同時,還應當影印將送達的許可批件,並由領取人簽字確認相關許可內容無誤。有關資料應當歸檔備查。

(七)監督

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後,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負責組織對許可專案的檢查監督,核定專案的實施情況是否符合許可內容。檢查結果不合格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移交市城管執法支隊處理。

(八)其他

未進視窗的其他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依照上述流程進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許可只有擁有行政機關部門才能進行實施,一般在實施時就需要按照自己的職權來進行確定,只要直接關係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相關的事項就可以被依法的審批,如果不符合規定範圍的,就不能被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