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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銷行政許可證程式是什麼

行政許可 閱讀(2.31W)

(1)調查取證。除本法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該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該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該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該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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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若該案符合聽證條件,並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該組織聽證。

(4)作出處罰決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該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該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應該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有關法定事項並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送達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該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吊銷行政許可證是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因此在執行的時候首先需要經過一般的程式,也就是首先需要進行立案調查,在確定對方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會作出處罰的決定,在此期間還需要舉辦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