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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經營許可證辦理

行政許可 閱讀(2.6W)

網咖經營許可證辦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檔案;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檔案。
《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 申請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檔案;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檔案;
(四)業務範圍說明;
(五)專業人員、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說明材料;
(六)域名登記證明;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對申請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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