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不撫養孩子卻要孩子贍養

法律 閱讀(1.51W)
不撫養孩子卻要孩子贍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怎樣要孩子撫養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一)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