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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時間抵扣刑期嗎

強制措施 閱讀(2.98W)

一、刑事拘留時間抵扣刑期嗎?

刑事拘留時間抵扣刑期嗎

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公安機關對達到情節嚴重的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人採取的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不論是司法拘留還是刑事拘留,都是基於同一事實對同一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對犯罪者適用民事強制措施,亦或刑事強制措施,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目的和效果是一致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日期應該折抵刑期,那麼對行為人基於同一事實而受到的司法拘留的日期亦應予以折抵刑期。

二、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儘管被刑事拘留也不能準確的說就已經是犯罪了,但最起碼也說明當事人是涉身某起刑事案件中的,從刑事拘留到最終法庭出具判決結果中間,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時間會比較長,假如最終判定是有罪的,之前被羈押的時間都會折抵到犯罪嫌疑人所被判處的刑期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