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可以嗎

行政訴訟 閱讀(2.38W)

一、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可以嗎

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可以嗎

行政強制執行是可以和解的,行政強制執行是為了保證行政相對人應該承擔的義務能夠順利履行,而不是為了刻意懲罰相對人。行政強制執行和解的本質是行政契約,是用利用合同的方式規定權利義務從而保證相對人履行義務的一種方式。因此,行政強制執行和解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政機關在行政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受保護不被侵害的情況下,自願與行政相對人達成有關法定義務履行事項的合意,暫時中止強制執行程式,以實現行政目的的履行。體現了雙方自願性,與其他行政行為的性質不同。

二、行政強制執行和解遵循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行政機關在和解中雖然擁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權,但是這種權力在使用時並不是無限制的隨意濫用,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規定。無論是在和解主體還是程式方面都要遵循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毋庸置疑的,超出法律規定的使用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反而適得其反,與其制定的初衷相違背。

和解主體在和解的過程中應該遵循的合法性原則主要體現在和解主體、程式和法律後果上。行政主體方面,只有能夠進行行政強制執行並且擁有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參與到行政強制執行和解的過程中,其他的行政主體不得參與。程式方面,和解雙方在和解的過程中要遵循相關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法律後果方面,在和解的過程中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要受到法律制裁,對行政相對人來說不履行和解協議,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原行政強制執行,為避免造成重大的損失,和解的過程要受到相關機構的監督,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合法性原則在我國法律中是基本原則,任何的法律行為都要遵循,在這種原則下,合法性的法律一定會更加完善。

2.有限性原則

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在法律的範圍內適用的是特定的行政糾紛。行政法不同於民法,有其特殊性,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涉及到公權力,公權力又具有非處分性,無限制的使用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必定會造成公權力的濫用。因此在和解的過程中必須要遵循有限性原則,這種有限性的規定,能夠避免造成濫用職權的嚴重後果。有限性原則表現在和解適用的範圍上,行政強制執行和解適用的是行政機關擁有一定自由裁量權的行政強制執行案件,其他案件不能適用。

3.自願性原則

在傳統的行政觀念中,政府與公民是管理者與服從者的關係,然而這種關係並不能詮釋法律的意義,也不利於法律的推行,限制了公民的法律理解創造力。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制度作為行政強制執行方式的創新必須要堅持自願性原則,發揮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相對人的理解創造力。和解雙方只有在意志自願的基礎上才能達成和解協議,因此自願性原則是行政強制執行和解的前提。

行政強制執行和解中的和解應當與民法中的和解一致,必須基於雙方的自願意志形成,這種自願性體現在實體與程式上的自願。實體上的自願主要表現在和解產生的協議內容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產生,不能將自己的意願強加在對方身上,否則將產生效力瑕疵,就不能稱之為和解。程式上的自願性表現在雙方自願採取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並且雙方同意制定和解協議。只要有一方不願意使用和解方式解決就不能採取行政強制執行和解的方式解決行政糾紛。訂立相關的協議也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訂立了和解協議後要根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否則要承擔法律後果。在和解時,主體雙方是一種依賴關係。雖然行政相對人也要承擔協議規定的義務,但是此時的相對人不是絕對的服從,是合作服從,絕對服從是無條件不對等的服從,而合作服從是一種自願服從,積極的、對等的服從,這是需要行政機關的服務為前提的。這也是行政強制執行和解區別於其他行政行為的地方,需要嚴格遵循。

雖說行政強制執行是可以和解的,但不代表被執行人應承擔的義務就不用承擔了,而是行為人同意承擔義務後與執行單位進行協議,且在雙方都同意的方式達成一致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協議內容履行,如果被執行人沒按協議內容履行,該處罰還是要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