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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行政處罰中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1.65W)

一、成為行政處罰中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成為行政處罰中見證人的條件是什麼?

目前的法律對見證人的條件是:

1、與案件無關;

2、為人公正。

法律上對見證人沒有具體要求,最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合同中註明見證人。見證人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法律效力相同。不同的是:證人由案件本身所決定,其任務是證明案件事實;見證人可以選擇,其任務是觀察、監督司法人員的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活動是否正確、合法,使合法的訴訟行為得到客觀承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

二、行政處罰的物件如何確定?

1、公民

對於公民的認定,目前都不存在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年滿14週歲的能夠正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自然人都具有行政責任能力,都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而對未滿14週歲的人和精神病人應排除在外,不能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2、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以其個人或家庭作為經營主體的,在行政處罰時應當以公民或個人進行定性處罰。

3、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其所有經營活動的結果都最後歸結為自然人來承擔。因此在行政處罰中應當將個人獨資企業也認定為公民或者個人性質進行處罰,而不應當將其定性為單位、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行政處罰決定時效期是多久?

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與案件無關的人可以成為行政處罰中的見證人,公民,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都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物件,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是一種定性的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情況,但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由行政機關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