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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規定房產沒有訴訟時效嗎?

行政訴訟 閱讀(9.44K)

一、根據法律的規定房產沒有訴訟時效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房產沒有訴訟時效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房產沒有訴訟時效,《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二、房產糾紛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主體若是在離婚時,或者是在繼承財產時,對房產的劃分存在糾紛,此時若想維護自己的權益,需要在三年的訴訟時效之內,向法院提交民事訴狀,或者也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分該放房產,時效過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