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訴訟>

行政處罰複核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1.01W)
行政處罰複核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複核規定是什麼?

有關行政處罰複核機構的制度規定,法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一般程式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一般程式處罰的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機構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並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進行合議,填寫《案件合議記錄》,將《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合議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全部案件調查材料遞交法制工作小組進行書面核審。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構或者其他有權機構實施。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規定的程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二)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三)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構。司法機構依法認定確屬犯罪,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該行為尚未構成犯罪,則應將案件退回行政主體,由行政主體依法處理。

(四)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構指定管轄。

(五)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但上一級行政機構有權管轄下一級行政主體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行政主體對所管轄的處罰案件,如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報請上一級行政機構管轄。

(六)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行為人、證人、關係人不在其管轄的行政區域,可委託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構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行政機構有義務協助。

行政處罰複核是行政程式,行政處罰需要有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由該主體對案件進行調查,並依照法律規定對違法者進行處理,會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公民,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