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執行解除查封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行政強制執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強制執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行政強制執行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的義務為前提。
(3)行政強制執行的內容,是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
(4)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是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履行義務的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五、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沒有履行行政決定;
(2)已經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3)申請執行的時間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十日後且在自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限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
法院或者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對涉案財物進行查封,在強制執行時解除查封的原因比較多,事實上,正式採取行政強制執行措施之前,都會先向行政相對人發催告書的,若行政相對人履行了應盡義務,就不會再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