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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立案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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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立案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立案後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行政強制執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四、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是怎樣的?

1、行政性。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權力而依法定職權實施的單方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行政性。

2、強制性。這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根本特徵。正是這種措施所具有的強制性使其區別於行政機關實施的不需要藉助於強制即能實現的其他行政措施。

3、執行性。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相對方履行義務,保障行政處理決定的實際、有效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政相對人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履行行政決定,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部門可以申請法院行政強制執行,一般立案以後會依法採取相關措施,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上情形的,執行部門也可以先中止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