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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撤案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31W)
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撤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撤案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撤案的條件是原告申請撤訴或者是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對行政處罰撤案的條件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可以提出更正,但不能撤銷案件,因為規定一事不再理。在起訴不受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物件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制裁特徵與區別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為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物件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為。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行政處罰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撤銷案件的,即使是因為發現了行政機關所作出的這樣一種行政處罰的決定是錯誤的話,那麼是可以撤銷之前的行政處罰的決定,然後再重新的作出。當然了,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說原告申請撤訴的情況之下,是否同意應當有法院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