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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行政處罰包括:1、警告、通報批評;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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