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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08W)
衛生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什麼?

一、衛生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什麼?

我國衛生行政執法的主體有:

1、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

2、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二、 行政強制執行的性質是什麼

(1)從執行主體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行政機關。這與民事強制執行的主體只能是司法機關不同。

(2)從執行依據看,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即使在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其執行依據也是行政處理決定。而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的判決、裁定或調解等法律文書。

(3)從執行物件看,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比較廣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為和人身。而民事強制的物件僅限於物。

(4)從執行結果看,行政強制執行不存在執行和解,只能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民事強制執行則可以執行和解。

三、行政強制措施由什麼來設定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確定,行政強制措施是由法律設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在一般情況下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是行政機關,執行的依據是行政處理決定,執行的物件比較廣泛,執行不存在執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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