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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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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是什麼?

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是什麼?

1、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但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執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法,是指有關行政主體相對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義務時,對相對人處以財產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對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3、直接強制。在採取代執行或執行罰沒有達到目的,或因情況緊急,來不及運用間接強制執行的法,有執行權的機關也可依法對法定義務人實施直接強制執行,通過使用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之最有效的辦法,也是行政行為中最嚴厲的手段,它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和衝擊。因此,在使用直接強制時必須慎重,嚴格的按規定的條件執行:(1)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

(2)必須是在用盡其他間接強制執行手段之後才能採取直接強制執行手段。

(3)必須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案件和程式作作明確的規定。

(4)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擴大,不能給義務人人身和財產造成其超過應承擔義務的範圍。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是怎樣的?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為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行政強制執行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強制的方式,是利用國家強制力所進行的一種當然了,對於行政強制執行來說的話,必須要有一定條件才能夠進行執行,具體的執行方式是包括三種,直接強制執行和間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