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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全部訴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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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全部訴訟流程

行政訴訟案件全部訴訟流程

一、起訴

1、起訴的條件:

(1)原告認為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2)被告必須明確指出具體所做的行政行為的組織。

(3)有具體的證據以及訴訟請求。

(4)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並且是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5)必須提前經過了複議程式。

(6)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起訴。

2、起訴的方式:書面形式,按照相應要求書寫起訴狀,才能開始訴訟程式。其主要內容包括:

(1)當事人的資訊,包括姓名性別等。原告人的組織名稱住址以及代表法人的情況。

(2)訴訟的請求以及證據事實和原因

(3)根據事實的來源和內容,證人的資訊。

(4)接受該起訴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二、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話,可以決定立案審理。受理與否,是要按照國家審批權對該行為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結果所決定的。

三、審理

(1)審理前準備: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後,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內,將起訴狀的副本傳送給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內將有關的證據以及規範性檔案交到人民法院,並且提交答辯狀。答辯狀通過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副本傳送給原告開庭時間地點需要通知當事人以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對於公開審理的安靜,應該公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緣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2)開庭審理: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陳述行政觀點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著舉例證明,或者物質證明,最後當事人陳述。

(3)合議庭評議和判決:在上面說講的審理之後,合議庭的人員會進行評議,對於判決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達成共識之後有院長審批。該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應該被記錄。判決是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之後,依據事實,已法律為標準進行裁判的行為稱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