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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處罰實施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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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行政處罰實施條件是什麼?

農業行政處罰實施條件是什麼?

(一)有涉嫌違反農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至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二年,或者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狀態,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至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二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詢問證人或者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並製作詢問筆錄。

詢問筆錄有差錯、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者補充的部分應當由被詢問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等方式確認。

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等方式確認。農業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的,由農業行政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

二、農業行政處罰的決定有哪些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農業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作出農業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決定內容、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採取一般程式查辦的案件,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農業行政處罰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加重處罰。

因此如果是有農業違法的行為,那麼有關機構的管轄範圍之內就需要依照有關法律給違法的當事人行政處罰。在進行處罰措施之前,需要有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並且記錄下來,確定有違法的行為,之後依照規定給出具體的處罰種類。